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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 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县政府设在县档案局、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四)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定义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1、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至少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至少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当场提交申请的。县政务中心的依申请接待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四)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首先应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1、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
  2、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六)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3、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到指定的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七、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